书签
刘文安 [楼主] 发表于:2019-02-10 13:56
鄌郚总编

政令文告

  
  八、政令文告
  昌乐县人民政府布告
  民字第1号
  为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剥削的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发展生产,加强国家建设。本府奉山东省人民政府,及山东省昌潍专员公署训令,并接受本县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关于土地改革具体实施作出的决议,本府决定今冬完成土地改革。特布告如下:
  一、根据土地改革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已于十二月一日,正式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与处理有关土地改革的各项事宜。
  二、土地改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农民大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为此各区、乡必须迅速健全扩大农民协会,以便迅速完成土地改革。
  三、凡在解放后,地主非法盗卖、出典、赠送等方法转移的土地,与自土地改革法宣布后盗卖、转移的应没收征收的财产,一律无效。此项土地财产,应在土地改革中统一分配。有上述行为者,除应依法赔偿外,得视情节轻重,予以应得惩处。
  四、坚决保护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已得的土地财产。根据山东省土地改革具体实施办法,第五、三条之精神,保护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在过去减租、减息,及试验土地中,没收或征收的土地财产,不得侵犯。如有地主、富农,企图向农民夺回已被征收分配之土地财产者,必须严加禁止;其已夺回者,必须依法退回。或根据情节,予以处分。
  五、为有秩序的进行土地改革,本府已奉命组成人民法庭,及时处理不法地主与反革命分子的犯法行为,并受理有关土地案件。
  六、在土改中,倘有不法地主,或反革命分子,企图用收买、拉拢、怂恿宗派斗争,及造谣惑众等,或明或暗的方法,破坏土地改革者,一经查出,或被告发,决予严惩不贷。仰即遵照。
  此   布
  县长   刘圣清
  公历1950年12月日
  昌乐县人民政府令
  乐秘(51)字第1号
  奉   山东省人民政府昌潍区专员公署昌秘(51)字第十号令计开:“奉中央令,关于严禁买卖以及现有鸦片上解问题,早有训令在案,但迄今仍有个别违法买卖者,为重申前令,特规定如左:
  (一)在国内买卖毒品者,予以国家法律制裁。
  (二)原有毒品者一律无偿上交。
  (三)医生机关,需用鸦片配药者,造具予算呈核。
  (四)将进行情况速报。特此通知希遵行,并将进行情况于本月二十五日前报告本署,以便汇报省府为要”。因我县下达此令较晚,故延至本月二十八日报告(各机关仍二十五号前报来,各区于二十八号报来)本府,以便汇报专署,希各区遵令执行为要!
  公历1951年2月21日
  昌乐县人民政府布告
  昌民字第1号
  查我县过去每届春节期间,各地赌博行为,相当普遍,我人民政府成立后,虽屡经禁止,但赌博封建恶习,迄未停止。似此若不严加禁止,不但影响生产,而且扰乱社会秩序。为厉行节约,发展生产,及杜绝坏分子破坏活动空隙,本府除责成公安机关及各区乡政府严加禁止外,我各地人民团体亦应动员教育群众,议定公约,监督禁止一切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如经过教育劝告,仍然不改者,一经查出或被告发后,即严加惩处。如村干、民兵带头赌博者,并予加重处分。特此布告,希我县人民切实遵照。
  此   布
  县长   蔡培林
  1954年1月   日
  昌乐县人民委员会布告
  乐林(57)字第8号
  发展林业生产,对支援国家工业建设,保证农业丰收,发展山区经济,均有重大意义。几年来我县广大农民在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了造林植树运动,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对发展林业生产的政策与具体措施贯彻尚不够普遍深入,以致破坏林木的事件不断发生,这就严重威胁着林业生产的发展。现在春季造林季节已到,为了更好的开展造林、护林、育苗工作,特布告如下:
  一、各区、乡、社必须加强林业工作的领导,适当安排各项生产,广泛的开展造林、植树运动。有造林条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将林业生产纳入社的整体计划之内,做到统一筹划和安排,以保证造林任务胜利完成。
  二、结合春耕动员,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干部群众造林植树的认识。坚决贯彻造林政策,重视林木人社工作,妥善处理林木入社中的遗留问题。在造林工作中,要做到林业用工与农业用工同工同酬,统一参加分配;同时并发动社员、群众宅旁、园边、自留地旁零星植树,归个人所有,以增加社员群众收入。
  三、造林较多的地区,区乡社都要建立护林组织,发动群众民主讨论,制定护林公约,建立分段分工负责制度,加强林木保护管理工作,严防偷盗、纵火及烧草、烧荒事件发生。为了鼓励群众造林的积极性,对护林、育林有显著成绩者,要予以表扬或奖励;滥伐林木者要教育劝止;对盗伐、纵火及其他有意破坏林木者要按情节轻重,依法惩处。
  四、为巩固造林成果,在开展造林、育苗工作的同时,必须注意做好幼林抚育及除虫工作,以保护现有林木和促进幼林的生长。
  以上各项,希各切实遵照执行。
  此   布
  县长   李冠凤
  1957年3月   日
  昌乐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集市贸易管理的布告
  (63)乐办字第55号
  为了加强集市贸易的领导和管理,保护合法贸易,取缔投机活动,限制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以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活跃城乡经济,保证国家收购任务的完成,稳定市场物价,特布告如下:
  一、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员群众和城乡消费者个人,允许在集市上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出卖自己生产的产品,购买自己需要的物品。但不许转手倒卖,抢购囤积。允许农民在生产队的安排下,从事一些季节性的鲜活商品,如鲜瓜、果、小杂鱼、虾以及柴草等粗笨物资的短距离运销活动。
  二、生产队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后,允许以留用自食的原料办磨房、粉房、油坊、豆腐坊,也可以为生产队和社员来料加工或以成品兑换原料,但不准到市场购买原料加工。公社、生产队和居民委员会都不准开酒厂、烟厂、饭店、屠宰厂、糕点厂,也不准以搞副业为名,从事商品贩卖活动。特种行业如照像等,不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开业。
  三、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有证商贩,允许在集市上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地点、遵守市场管理规定,进行购销或服务活动。但不准抢购物资、哄抬物价、长途贩运、转手批发、投机倒把。
  四、经过批准的集体、个体手工业和城市街道办的生产单位,允许在集市上出售国家统购包销、加工订货以外的产品和按照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原料,不经国家收购部门的特许,不准自销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包销和加工订货的产品,不准购买国家关闭市场的农副产品原料和倒卖原材料。
  五、机关、团体、厂矿、企业、部队、学校和集体单位,不准在集市上采购或换购粮食、棉花、油脂、油料、烤菸、大麻及国家统一收购的物资。成批采购三类物资或允许上市的二类物资,必须经市场管理部门批准,委托供销社代购,或到指定的集市购买。国营饮食业、供销社饮食业、消费社、合作饭店,经过市场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到附近的集市购买部分蔬菜和某些副食品、土特产、山干果等。
  六、国家实行统购的农产品,按以下办法管理:
  (1)粮食。在国家征购期间,征购的品种不准上市买卖;征购结束,宣布开放市场后,允许上市交易。社员个人自有的粮食,允许上市出售,不限数量,不要证明。生产队完成征购任务后,出售粮食时,只准议价卖给供销社,不准上市。单干农民出售粮食时,必须持有完成任务的证明。鲜地瓜长年允许上市,但不准贩卖。
  消费者限一次购纯粮不超过10市斤,地瓜干不超过30市斤。多买者,要有公社和所在单位的证明。国家批准的熟食业户,所需议价粮食,由供销社统一供应,或到指定的市场交易所登记购买。对私人经营粮食者,坚决取缔。
  (2)棉花。常年不开放市场,除供销社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采购棉花。社员自留棉需出售时,由供销社按国家规定收购。土线、土布不准买卖。
  (3)油脂。油料(包括花生、棉籽、芝麻、食油),在收购期间关闭市场,不准买卖。收购结束宣布开放市场后,社员个人自有的允许上市出售。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只准议价卖给供销社。消费者购买,一次限购花生米不超过3市斤,食油不超过2市斤,并严禁私人经营油脂油料。
  七、国家实行派购的农副产品,按以下办法管理:
  (1)烤菸。常年关闭市场,只准卖给国家,不许私自买卖和贩运。
  (2)大麻、苘麻。允许上市出售,但实行限量购买。购买者一次限购大麻2市斤,苘麻5市斤。
  (3)肥猪、菜羊。以派购的单位为单位,完成任务后,允许持国家收购机关的证明上市出卖。
  (4)鸡蛋。饲养者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后,允许持国家机关的证明上市出卖。
  (5)苹果、栗子、白果、辣椒干、核桃、芦苇、黄梨、水产品,蔬菜和军用马草、沙参、玄参、金银花、白芍、牡丹皮、菊花、白芷、红花、牛夕,实行派购。完成派购任务的生产队,允许持国家收购机关证明上市出卖。没有派购任务的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生产的,允许上市出卖。
  (6)桑蚕茧、柞蚕茧、土丝、牛皮、羊皮、猪皮、骡皮、马皮、驴皮、羊毛、羊绒、黄狼皮、狐狸皮、獾皮、貉子皮、猪综、猪肠衣、草帽辫、黑白瓜子、甜苦杏仁、废铜,由国家统一收购,不准其他单位或个人购买。
  八、国家实行收购,派购以外的农副产品,和按议购合同履行合同以后的农副产品,允许在集市上出售。
  群众旅途携带少量农副产品自食自用或赠送亲友,国家给予保护。携带粮食一次不超过10市斤,瓜干不超过30市斤,花生米不超过3市斤,食油不超过2市斤,不要证明。超过以上数量不到1倍者,须持有生产队、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证明。但棉花、黄菸不准携带。
  九、牲畜。买卖牲畜只限自养自销,自购自用,不准贩卖。买卖双方均需持有生产大队的证明,经市场管理部门批准后,在市上进行交易。未经检查许可,一律不准宰杀耕畜。
  十、工业品。只准国家批准的经营单位或商贩经营。农民得到的奖售物资,自用有余需要出售时,可以到供销社议价寄卖,出售或交换其他工业品。
  十一、估衣、旧物。群众个人的估衣、旧物,应尽量委托国家批准的旧货店寄售,也可以到划定的旧货市场出售。出售比较贵重的废旧物资时,城市居民要持户口证明,农民要持生产队证明。
  十二、集市贸易的价格,允许产销双方议价成交,但不准哄抬物价,扰乱市场。
  十三、所有商贩,必须经批准领取营业证明,无证商贩,一律取缔。
  十四、进入市场的商品,须按照行业划定的市场集中交易。集市交易活动必须照章纳税。
  十五、各级市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集市贸易的领导和管理。一切参加集市贸易管理的成员都必须奉公守法按政策办事,在执行检查任务时,须持有县人民委员会发给的检查证件。
  十六、对违犯市场管理,进行非法交易活动者,人人有权检举。情节严重者,依法严惩,对检举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布
  县长   魏文彬
  1963年6月30日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布告
  水利工程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抗御水旱灾害、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近几年来,不少地方经常发生库中炸鱼、破坏堤防、堤上垦植、滥伐护堤林木、填井平渠、破机拆房等毁坏工程设施的现象,这不仅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影响工程效益发挥,更重要的是将给汛期防洪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为此,特布告如下:
  一、县、社、队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大力宣传水利工程的作用和破坏工程带来的严重后果,教育干部群众自觉爱护水利设施,坚决同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作斗争。水利工程周围的社队,要制定保护水利工程公约,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管好用好水利工程设施。
  二、水库、河道、堤防、水电站、扬水站、机井等各项工程,以及沟渠、建筑物等附属设施,防汛设备器材,防护水利工程的林木、护草等,是防洪兴利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必要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不准破坏。
  三、在规定的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范围和护堤地内,严禁毁林开荒,破堤扒口,挖坑取土,建窑建房,拆石筑渠、垦植放牧。不经水利管理部门同意,不准穿越堤防修筑工程设施。
  四、严禁在水库、塘坝、鱼池内炸鱼、电鱼、毒鱼。严禁在水库溢洪道、放水洞、涵洞前后捕鱼、游泳。水库内养鱼、捕鱼,要有管理单位统一组织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禁渔区内乱捕、乱炸、乱钓,以保护工程安全和水产资源。
  五、拦洪、分洪、引水、泄水等涵洞要有专设机构或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开关。灌溉用水要服从管理部门统一调度,不得随意关堵水、渠道打坝、开闸泄水,严禁破坝、破渠引水。
  六、要保护水源不受污染,严禁向河道、水库、塘坝、渠道内倾倒废渣、垃圾、含毒废水和污水。已污染的水质,应限期内由造成污染的单位负责处理,农作物、水资源受的损失应由其赔偿,并按国家有关法令进行处理。
  七、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管好用好水利工程,同一切危害水利工程的行为作坚决斗争。任何人不得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执行任务。
  八、保护水利工程设施人人有责。对管理保护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犯上述规定,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盗窃工程器材、哄抢国家资财和殴打工程管理人员的,一定要严加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制裁。对敌人的破坏活动,要坚决打击。
  以上布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县长   郑在美
  1981年11月10日
  昌乐县人民政府文件
  乐政发(82)67号
  关于公布昌乐县史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各公社管委、县直各单位:
  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需要,决定成立昌乐县史志编纂委员会。
  主任:郑在美
  副主任:张文玉、席兆恒
  委员:(63人)
  郑在美、张文玉、席兆恒、李欣田、王守纪、刘全德、王桂林、任福学、郭连林、于得泉、张忠和、牛桂英、王松山、贾晋阶、王元桂、李恒乐、唐永松、杨全福、丁汉东、刘炳吉、李益庚、赵龙光、赵延寿、于光临、孙奎诗、于观辰、于桂海、王仲民、曲志秀、于文斋、张国风、窦希彬、罗世杰、张忠贤、刘纲三、高明礼、高恒永、尹星斗、赵希成、韩奉运、刘瑞林、赵光修、王法祥、李尚德、李文成、陈培和、王素云、赵起云、王秀春、王友善、阎敬刚、王明光、王胜增、周良朋、滕建成、滕寿祥、李德春、孙学弟、张冠臣、王万国、刘振海、吴洪安、张怀安。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王松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起云同志任副主任。
  昌乐县人民政府
  1982年8月14日
  昌乐县史志编纂委员会征集资料启事
  遵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和潍坊地区行署指示,我县人民政府已成立史志编纂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开始工作。
  这次重新编纂的《昌乐县志》,是记述昌乐县历史和现状的大型资料性书籍。它将详细记载有关昌乐县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学、教育、社会人文、自然地理等各方面的情况。为了解和研究昌乐县的全面情况,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可靠的依据。为使新编县志具有思想性、科学性、现代性、知识性和稳定性,经得起历史检验,需要大量占有研究资料。希望我县在本地和外地工作的老干部、老党员、学者、闻人、知名人士以及全县人民,热情协助搞好有关资料的征集工作。
  一、征集资料范围
  我们初步拟定的新县志基本篇目,分十编六十九章,需要征集各方面的、各个历史时期的资料。包括:
  政治——各个时期的行政设置、政党、群团、司法、统战、政协、侨务、民族、外事、民政;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情况。
  经济——包括农业、林业、果业、水利、畜牧业、渔业、副业、工业、交通、邮电、商业、外贸、财政、金融、粮食、劳动、物价、城镇建设等各行各业的发展情况。
  军事——个时期的军事机构设置;驻昌乐部队和地方武装情况;历代兵役制度、重大兵事活动等。
  文化——教育、文化、艺术、科技、体育、卫生、计划生育等各种事业的发展变化情况;档案、文物、古迹的先后状况和保护情况。
  自然——本县的地形地貌、天文气候、自然资源、自然灾害等各方面的情况。
  社会——包括风俗习惯、宗教信仰、道德风尚,恶习流弊,方言方音、谚语歌谣、民间传说、忌讳、社会福利等。
  人物——革命烈士的传略;在昌乐有影响的著名人物的情况;在某方面有重要贡献的人物的情况等。
  二、征集资料的种类、形式
  1、以亲身经历或亲见、亲闻为内容所撰写的各种回忆录、见闻记、杂文等。
  2、熟悉昌乐情况的老人、各行各业的行家及研究昌乐地方志的专家学者撰写的有关昌乐的专题材料、学术论文、人物传记等。
  3、一切与昌乐有关的报纸、刊物、杂志、图书、文集、文章等。
  4、与昌乐有关的各方面人物的诗文、笔记、日记、手稿、回忆录、公私函电、族谱、家谱等。
  5、私人珍藏或散失在社会上的历代昌乐地方政府新形成的文书、档案、政府公报、文告、年鉴、法令汇编及各种政务专刊等。
  6、与昌乐有关的地图、照片、图表、文物、金石、钱币,碑碣、铭文、墓志等。
  7、学校团体的校刊、会刊、同学录、同乡录、题名录等。
  8、历史上有较大影响的地主、官僚、工商业户的文书、帐簿、合同、契约、店规、厂规、章程、广告及其厂史、矿史、店史等。
  9、历史遗迹、革命遗迹、革命文物。
  10、历代编修的有关昌乐的地方志书,包括手抄本和各种版本的《昌乐县志》、《安丘县志》、《青州府志》、《寿光县志》,以及昌乐的历史传说、昌乐轶闻、历史札记等。
  三、征集办法
  任何人提供任何资料,都可以不拘形式。对于实物和典籍资料,可抄录,可复制,亦可拍照;提供各种情况,用电话、电报、书面、口头,我们均表示热烈欢迎。
  山东省昌乐县史志编纂委员会
  1982年9月5日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1983年8月5日)
  各公社管委、县直各单位:
  做好历史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县的文物保护单位,经过“文革”十年浩劫,遭到了严重破坏。原文物保护单位,有的被分割侵占,有的被挖土破坏,为了抢救文化遗产,我县在前两年进行了文物普查工作,初步发现原始社会遗址55处,商周文化遗址47处,古墓38座,石刻、古书画等49件,这些历史文物,体现了中华民族在我县的悠久历史与光辉灿烂的文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决定全县第一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2处,其中古遗址24处,古城址1处,古建筑1处,古墓6处,对这些重点文物,各公社、各单位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精神,切实做好文物的宣传和保护工作,在全县范围内,造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浓厚气氛,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要落实好保护措施,未经公布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改建和拆除,不得进行有损于文物安全的活动,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
  现将我县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如下:
  城关公社一处:
  东山李遗址——村西约4万平方米,属大汶口、龙山、西周文化。
  尧沟公社三处:
  常庄遗址——位于村东北约150米处,东依大丹河,中间王潍路横贯,文化层厚1米左右,是新石器时代晚期遗址,属大汶口、龙山文化。
  小李家庄遗址——位于村东南100米处大丹河西岸台地上,面积约2万平方米,属大汶口早期,兼有龙山、岳石、商周文化。
  丹朱冢——位于后北郝村东北300米处,高30米,相传为帝尧之子,丹朱之墓。
  南郝公社三处:
  杨徐遗址——位于村西,西依小丹河,南不远是南寨水库,面积约2万平方米,属大汶口、龙山文化。
  岳家河遗址——位于村西北角,与村衔接,1977年进行过抢救性清理发掘,现存面积约3000平方米,是一处较为集中的东周墓葬区。
  方山唐——位于城南20华里的方山西麓,现存部分残墙断壁和山门过厅、正殿等残缺建筑,庙区周围有古柏、米松、古槐、黄杨等数百株,早者800余年,此庙元大德年间重修有碑记载,在我县历史上有一邑之胜之称。
  朱刘公社两处:
  魏家庄遗址——应于村北埠岭上,北半部王潍公路横贯,面积约20万平方米,文化厚层1米左右,属大汶口、龙山和商周等文化。
  张家庄遗址——位于村北,一部分为村子所压,出土过两周和春秋时期的陶器,部分陶器具有楚文化同类器物特点。
  北岩公社八处:常家庄遗址——位于村北,一部分为村子所压,出土过西周和春秋时期的陶器,部分陶器具有楚文化同类器物特点。
  邹家庄遗址——位于村西,约150米处,西依大丹河,南临苍山,北靠荆山水库,面积约30万平方米,属大汶口、龙山、商周等文化。
  吕家庄遗址——位于村东南方向约100米处,西依大丹河,东临苍山,面积约1万平方米,文化层厚1米左右,属龙山、岳石文化。
  耿家庄遗址——位于村东南,大丹河西岸台地上,南面不远是荆山水库,东北与袁家庄遗址隔河相临,是大丹河流域龙山文化密集点的中心区,面积约4万平方米,属大汶口、龙山文化。
  袁家庄遗址——位于村子周围,以村子为中心,分为三部分,总面积20万平方米,北部属龙山、岳石、商周文化,东部属龙山、岳石文化,西部属龙山文化。
  庞家庄遗址——位于村子周围,分为三个部分,总面积近20万平方米,村西150米处属龙山、岳石文化;村东南30米处属龙山、东周文化;村西南150米处属龙山文化。
  林家河遗址——位于村西,在村子与昌北公路(昌乐、北岩)之间,南临大丹河支流,隔河是庞家庄遗址,面积约2万平方米,属大汶口,龙山文化。
  秦家淳于遗址——位于村东约250米处,面积约4万平方米,猪河东西横贯,河北有龙山、东周文化,河南属龙山文化。       五图公社一处:
  宇家遗址——位于村南约100米处,于河的两条源头将其分为三部分:西部以龙山文化为主,兼有大汶口晚期文化;南部以商周文化为主,底部有龙山文化;东部文化层不明显,但曾出土过大汶口、龙山文化的陶器标本和商周文化的陶器。       乔官公社三处:
  西级遗址——位于村西,面积约6万平方米,文化层厚1~2.5米,暴露有龙山文化和东周文化。
  孟家庄遗址——位于村东约300米处,西依猪河,东南临程家庄水库,面积约2万平方米,文化层厚1米左右,属大汶口、龙山文化。
  高家庄遗址——位于高家庄子和韩家寨子之间,南靠猪河,面积约60万平方米,文化层厚2~3米,以商周文化为主,兼有龙山文化。       大宅科公社一处:
  钓鱼台遗址——位于村东北150米处,面积2500平方米,文化层厚1米左右,暴露有龙山文化、汉代文化。
  马宋公社三处:
  河西遗址——位于村西,面积20万平方米,文化层厚3米左右,以龙山文化和商周文化为主,兼有大汶口文化和秦汉文化。
  高家庙遗址——位于村东北50米处,东临白浪河,北距营丘约1公里,面积约2万平方米,是一处典型的山东龙山文化遗址。
  营丘古城遗址——位于古城大队,为太公始封之地,城墙南北长1200米,东西长1100米,周长约9华里,现存部分残墙,基宽近30米,墙高6米,城内有汉隐士逄萌墓碑,窦公渠碑及汉代砖瓦等文物古迹。
  红河公社四处:
  萧家庄遗址——位于村西北100米处,北临红河,南接丘岭,面积约2万平方米,文化层厚2米左右,以大汶口、龙山文化为主,兼有岳石类型和西周文化。
  木梁台——位于台东村西约300米处,台高13米,台上有清光绪十三年立霜麦碑记,现公社在台顶建有劳动人民纪念堂。
  李家庄汉墓——位于村西北角,两墓并立,墓高8米,墓基35平方米,墓主无考,曾出土过汉画象石。
  王家埠汉墓——位于村东约200米处,墓高10米,墓基40平方米,墓室全部由汉画象石组成,室长8米,宽3米,为东汉时期画象石墓。
  漳河公社一处:
  九女藏夫(又名罗成十冢)——位于泊庄村西北约300米处,十冢并立,互相遮掩,近数九冢,远数十冢,故称九女藏夫。为唐代墓葬。
  鄌郚公社一处:
  西李家庄遗址——位于村子东南方向,很大部分被村子所压,现存面积8万平方米,文化层厚1米左右,为大汶口文化和商殷文化。
  崔家庄公社一处:
  三冢子汉墓——位于三冢子西村,原是三墓并立,现仅存一墓,曾出土过大量陶器和汉五铢钱。
  1983年8月5日
  昌乐县人民政府文件
  乐政发(84)49号
  关于调整昌乐县史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机构改革人员变动情况,经县府研究,县委同意,调整昌乐县史志编纂委员会,现将委员会成员公布如下:
  主   任:徐增福   县政府
  副主任:李绪同   县府办公室
  王松山   宣传部
  委   员:崔怀志   人事局
  钟安国   财政局
  萧文贞   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
  谷广文   人武部
  于玲玲   档案科
  赵起云   史志办公室
  昌乐县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府办,李绪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起云同志任副主任。
  昌乐县人民政府
  1984年6月25日
  昌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史志工作的决议
  (1986年2月27日通过)
  昌乐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史志办公室副主任赵起云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县地方史志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原则同意这个汇报。会议认为,编修地方志,对于各级领导全面系统的认识县情,鉴往知来,发挥我县经济文化的优势,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振兴昌乐,具有深远的意义,近几年来,我县地方史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会议要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重视这项浩繁的文化建设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要不断加强编志机构和编志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编志班子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社会各方面也要大力支持史志工作。史志工作者要发扬成绩,坚定信心,克服困难,开拓前进,进一步搞好我县的史志工作。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乐政普发(89)18号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
  鉴于我县的编史修志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为了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确保《昌乐县志》今年正式出版,特对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作以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   任:王继东   县长
  副主任:张怀安   副县长
  委   员:刘金昌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秦晓鸣   县史志办公室主任
  崔怀志   县人事局局长
  夏永波   县财政局局长
  韩文圣   县党史办公室主任
  王松山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瑞荣   县档案局副局长
  昌乐县人民政府
  1989年6月20日
搜索更多相关文章:文史资料
回复 引用 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