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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安 [楼主] 发表于:2019-02-10 16:48
鄌郚总编

昌乐县物资管理

  
  第四节   物资管理
  解放前,县内只有少数私人开办的木行、炭砟行、炭庄等,经销煤炭多系无烟煤,木材以当地杂木为主。他们因受资金和货源的限制,加之县内经济落后,人民生活困苦,物资的销售量极为有限,木行、炭庄等时开时停,经销物资时有时无。
  解放后,物资经销逐渐由私营过渡为国营。1950年2月,华东钢铁煤炭公司潍县办事处在昌乐设立分销处,从事煤炭经营业务,县内个体私营炭庄的煤炭进货,由昌乐分销处批发。1953年,私营炭庄消除,昌乐分销处改为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潍县支公司昌乐经营处,1954年改为山东省昌乐支公司。1956年6月成立昌乐县木材公司,负责县内木材计划调拨供应,并收购当地杂木进行供应,以调节市场,方便用户。1958年1月,设立昌乐县商业局煤炭石油建筑材料经理部,4月,木材公司并入,集中管理木材、煤炭、石油等物资的调拨。1961年10月,煤炭、石油与木材分家经营,1964年4月,成立县物资局。煤炭、石油仍由县商业局下属之煤炭石油公司经营。1978年,煤炭、石油分家,分为昌乐县燃料公司和昌乐县石油公司,1980年12月,燃料公司归属物资局。1984年4月,县物资局改称物资综合公司,属企业,分设燃料、木材、金属、机电、化工建材、金属回收6个公司和1处物资贸易中心。
  一、物资购进
  解放前,县内木材、煤炭等物资均由私人开办的木行、炭庄等自由购进,这些私商以盈利为目的,只作赚钱生意,购进物资品种少,数量有限。       解放后,国家对煤炭、木材、钢材、水泥等主要物资实行计划供应,统一调拨,由生产单位按计划向经营单位发货。1953年,县内购进煤炭量为23364吨,购进额为32.9万元。1958年,县煤炭石油建筑材料经理部成立,当年购进煤炭95462吨,石油406吨,木材10694立方米,购进额为242.6万元。
  1964年,县煤炭石油公司购进煤炭126814吨,购进额为215.4万元;县物资局购进木材1833立方米,钢材44吨,生铁40吨,水泥675吨,购进额为18.31万元。后物资局经销玻璃及少量机电产品。因这些物资多来自于国家指令性计划调拨与分配,县物资部门主要起中转作用,采购人员重点是搞纵向联系,以敦促生产单位及时供货,保证县内国家统配物资计划的完成。同时,辅以少量的计划外物资采购,补充计划分配物资的不足。对县内重点工程所需的物资,除优先在计划内作调剂供应外,还积极进行计划外采购,以保障工程建设进度。
  1978年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方针的贯彻实施,物资购销方式也发生了根本变化。物资统配的指令性计划指标缩小,大量的物资由国家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进行调节。物资部门及时扩大采购队伍,大力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积极组织和开拓计划外货源,先后同省内外数十家厂矿企业和物资部门建立了长期联系,以保证全县物资供应。如1978年,购进木材2326立方米,钢材796吨,生铁212吨,水泥530吨,煤炭68208吨,购进额为501.06万元。(其中煤炭购进额为152.9万元)。
  1984年4月,县物资局体制改革后,物资购销额不断扩大,物资经销种类由几十种发展到钢铁、化工、木材、建材、机电、燃料和运输工具7大类几千个品种。1984年物资购销额达1733万元,比1978年增加1231.94万元,增长近3.5倍。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物资部门为适应县内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扩大物资购进的品种数量,并注意掌握市场信息,讲求经济效益,杜绝盲目购进。1985年购进物资与1964年物资局初建时相比,木材购进量由1833立方米增加到6257立方米,钢材购进量由44吨增到4199吨,生铁购进量由40吨增加到338吨,水泥购进量由675吨增加到3975吨,另外还购进大量化工原料、机电产品、运输工具等。物资购进额由1964年的18.31万元,增加到1714.9万元,比1964年增加1696.59万元,增长92倍多。煤炭购进量由1953年的23364吨增加到122701吨,购进额由1953年的32.9万元增加到497.1万元,比1953年增加464.2万元,增长15.1倍。
  二、物资供应
  建国后,县内木材、钢铁、水泥、煤炭等主要物资供应,一直是按国家计划执行。对国家计划内统配物资,先由县计划委员会作出分配计划,再由物资部门按分配计划供应用户,对少量计划外购进物资,实行议价销售,物资部门主要起转运站的作用,经营盈亏均由国家负担,基本是保本经营,经营物资的门类不全,品种不多。
  1978年以后,全县经济迅速发展,生产和建设项目不断增加,物资需求量相应增加。物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增加了购进品种与数量,尽量满足供应。1978年的煤炭销售量由1953年的33844吨,增加到69059吨,销售额由1953年的54.8万元增加到202.3万元。木材、钢材、生铁、水泥等物资的销售额由1964年物资局初建时的17.89万元,增加到349.83万元。物资部门在扩大经营品种和经营额的同时,严格按照物资购进额、物资销售额、费用水平、资金周转天数和利润5项经济指标,加强经济核算,使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为方便农村供应,县物资部门于1979年8月和12月先后在鄌郚、马宋设立物资供应站,物资供应以市场调节为主,采取联购联销、议购议销、代购代销、赊销等多种形式,本着“用户第一”的原则,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在保证完成国家统配物资供应的同时,为生产企业当好参谋,帮助推销产品,购进所需物资加强购进物资的管理,建立合理库存,深挖内部潜力,降低成本费用,并对部分购进物资实行加工后销售,以求自身增值和方便用户。1971~1981年,县燃料公司曾进行炼焦生产,共产焦炭34984吨,获利42.6万元。1980年10月,燃料公司又购置蜂窝煤机,对部分煤炭进行成型加工后供应,至1985年底,共加工蜂窝煤7009吨,既方便了城镇居民,又增加了企业经济收入。1985年,物资销售额为2416万元,盈利63.3万元。
  三、燃料节约代用
  为贯彻落实节能措施,搞好煤炭节约,县燃料公司于1971年和1978年先后成立节煤组和工业用煤组,深入全县工矿企业和农村社队,研究推广节能新技术,加强燃料节约代用。采取的措施有:
  凭证定量供应   根据国务院(1978)2号《关于燃料、电力凭证定量供应办法的通知》精神,县燃料公司工业用煤组,分头到各用煤企业检查考核燃料消耗定额,落实燃料管理制度和节能措施,协助企业对耗煤设备进行革新改造。1978年10月份首次对6个企业实行凭证定量供应试点,至1979年第一季度,全部实行凭证定量供应。1981年11月,根据国家计委、经委、能源委员会、财政部、物价总局、物资总局《关于超定额耗用燃料加价收费实施办法》的文件要求,对县以上工业实行超定额耗煤加价收费50%的措施,促进用煤单位加强煤炭消耗管理。
  表4—27   昌乐县物资综合公司历年五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
  百分计评供应   1982年,根据潍坊地区计委、经委《关于工业企业燃料管理节约百分计评供应的试行办法》精神,对全县工业企业按百分检查计评供应燃料,每月一检查。每季度一评比,对燃料管理好,分数高的企业给予鼓励,优先供应,对造成超耗浪费的低分企业,给予压力,实行限供、停供的办法,促使煤炭浪费较大的企业加强节煤措施。
  低质燃料利用   1969年前,全县建材生产设备技术落后,砖、瓦、石灰等都是用优质煤烧制。从1970年开始,采取以低质煤代用优质煤的措施,充分利用煤渣、煤矸石等低质次煤,每年利用低质煤达13.5万吨,折合优质煤3.5万吨,缓和了优质煤的供需矛盾。
  在节约工业用煤的同时,对农业及生活用煤也采取了相应的节约措施:
  烤房改造   农业用煤主要用于烤烟,为降低烤烟煤耗,1971年,县燃料公司从农村聘请了6名烤烟技术员,成立烤烟节煤组,对全县落后的烤房设备进行改建,推广新法烤烟,通过改造烤房,推广“三表一计”、“高温顿火”等新技术,全县烤烟用煤由原来的斤烟耗煤1.5公斤下降到斤烟耗煤1公斤左右,个别村队仅为0.8公斤,单炉0.35公斤。
  利用太阳能贮温炕育苗   1979年前,县内地瓜育苗一直沿用煤炭加热火炕育苗法。1979年引用“太阳能贮温炕”育苗新技术,在南郝公社姜家洼子村试点成功,1983年普及全县。
  炉灶改造   1971年始,对一些结构不合理,受热面积小、升温慢、耗煤多的烧心型茶水炉进行“内包外烧”形式的改造,对饮食服务业的炉灶,由吹风炉改为马蹄回风灶,并对3000多个农户的锅灶改为省煤、省柴灶,降低了燃料消耗,提高了热能利用率。1984年对部分烧心型茶水炉进行了“割头戴帽”和双层炉排反烧等改造,每年节约煤炭600多吨。
  第五节   标准计量管理
  一、计量器具演变
  建国前,县内大体存在4种计量制度,即公制、市制、英制、旧杂制,计量器具的名称和量值极不统一。使用比较广泛的计量器具主要有:尺(度器);斗、升(量器);木杆秤(衡器)。尺有2种:一是合尺,约等于54厘米,为二折木尺,农村工匠最为常用;二是市尺,约等于33厘米。斗、升均为木制四面等边梯形,斗为底大上口小,升为底小上口大。斗分大斗、市斗。昌乐城附近1大斗为50市斤,南部乡村1大斗为60市斤;升随斗量,10升为1斗。1市斗等于30市斤,木杆秤大体分为3种:一是四百钱秤,又叫四百吊秤或大秤,1斤等于四百个清朝时期铜钱的重量,约719克;二是三百钱秤,又叫三百吊秤或行秤,每斤为三百个清朝铜钱的重量,约540克,该秤市场上使用最广泛。三是旧市制秤,1斤约为500克。此外还有四吊二秤、四吊四秤、二吊二秤等,以上各秤均为16两1斤。
  建国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计量器具陆续产生和购入。1950年,县煤建公司已开始使用500公斤磅秤。1953年始,随着国家对粮食的统购统销,新制台秤、杆秤逐步取代了斗、升等量器,重量计制代替了容量计制。1959年始,对旧市制进行改革,将16两为1斤改为10两为1斤。同时全面推广公制,限制英制,废除旧杂制(中医药、黄金、钻石计量除外),计量制度和量值逐渐趋于统一。
  1964年,县煤炭供应开始使用地磅,面值有5吨、30吨等几种。
  县内使用的度器也由解放前的合尺、市尺演变为市尺、米尺、游标卡尺等多种。1972年以来,工业计量应用精密仪器仪表,如:压力表、压力仪、标准硬度块、标准砝码、热电偶、毫伏计、温度计、流量计、浓度计等等。邮电局邮寄包裹重量计量使用电子秤。近年来,新的标准计量器具不断推出,计量器具的科学化水平越来越高。
  二、计量管理
  建国前,境内计量器具使用混乱。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于1950年3月设立工商科,下设市场交易管理所,负责管理市场、稳定物价、检查度量衡器具。1957年7月,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计量管理工作归属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
  1963年,成立昌潍专区标准计量所昌乐分所,属县商业局,负责昌乐、寿光两县的标准计量管理工作。此机构于1968年撤销。
  1972年,组建起县标准计量所,负责对生产和交易中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监督计量器具的制造,并对已投放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不标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修,对故意造成计量器具不标准、以少秤短两坑害顾客的不法商贩进行处罚。
  1973年,县农机修造厂成立全县第一个企业计量室。1975~1985年,县拖车厂、矿山机械厂、无线电工具厂、化肥厂、酒厂、五金厂、风机厂相继成立计量室,根据各自的情况建有长度、力学等标准计量器,负责本单位的量值传递任务。
  至1985年,县内达到国家三级计量标准的企业有:拖车厂、矿山机械厂、无线电工具厂、化肥厂。1978年1月,县内开始改革中医药用计量单位,将旧制16两为1斤改为公制克、毫克,10月全部实行。
  1985年,县工商局、物价局、标准计量所在全县商业、供销系统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对物价、计量器具进行自查、互查和抽查,对一些不严格遵守物价、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年底评出6个“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
  1985年,全县从事计量管理工作的有30人,已取得检定资格的有16人。
  三、标准化管理
  县内标准化管理工作始于1973年,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专业地方标准,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收集国内外标准,开展咨询服务。
  县标准计量所先后建立了三等五级的长度量块标准,0.35级标准压力表、二等标准压力仪、二、三、四等标准砝码、标准硬度块、标准酒精计等力学计量标准,毫伏计、标准热电偶、二等标准温度计等热学计量标准。1985年底,县标准计量所共存有标准资料2700份,其中,属国家标准资料47种,专业标准资料(部标)39种,省企业标准资料600种,市企业标准资料300种,计量检定规程115种。并严格按照标准数据,对县内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到1985年底,县属企业的38种产品中,执行国家标准的19种,执行部级标准的11种,执行省、市企业标准的8种。乡镇74个重点企业的产品中,执行国家标准的8种,执行部级标准的13种,执行省、市企业标准的6种。全县有13种产品分获部、省优质称号。
  第六节   物价管理
  一、物价变化
  建国前,昌乐经济是以农为主的自然经济,社会商品经济落后,县内商品流通量小,物价极不稳定,城乡集市多由豪绅、富贾所把持,物价跌涨无常。
  清末民初,外国资本主义经济侵入,境内市场上“洋油”(煤油)、“洋火”(火柴),“洋布”(机织布)等洋货盛行,农产品价格低,人民生活贫困,购买力低下,集市物资显得较充裕,币值也较稳定,物价呈平稳状态。
  1927~1936年,工业品批发价指数上升29.78%,但农产品价格大跌,1936年与1930年相比,黄烟价格下降23%,小麦价格下降46%,高梁价格下降36%。外国工业产品充斥工业品市场,农产品季节差价悬殊。市场交易所用货币多为铜钱,辅之银元等硬币。
  1938年,日本侵略军侵入境内后,政局混乱、战事迭起,农业生产遭到破坏,工商业萧条,各种纸币、流通券泛滥,市场钞票多达20余种,货币贬值,农副产品价格大跌,工业产品和生活用品价格上涨,市场冷落。1937年每百元法币可买两头牛,到1948年只能买几粒米。因物价上涨和纸币贬值,市场上以物易物的交换日益见多。
  解放初期,为改变市场物价不稳的状况,全县有计划地发展经济作物生产,国家也提高了收购价格,同时各区人民集资建立了供销合作社,农民收入和集体经济增大,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1953年后,国民经济走上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轨道,县内国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商品价格由单一的市场调节,逐步转变为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并举。为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的“剪刀差”,国家合理地提高了粮食、棉花、烤烟、油料、生猪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同时还相应降低了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1957年生猪收购价格由1953年的每斤0.2761元,调整为每斤0.345元,提高25%;硫铵化肥销售价格由1953年的每斤0.1839元,调整为每斤0.1 67元,降低9.2%。对粮、油、棉布等主要日用消费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粮油价格及整个市场价格稳定,社会购买力增强,市场活跃。
  1958年后,一度违背了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生产建设“大跃进”、刮“五风”,农业歉收,工业产值下降,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商品供求矛盾突出,国营商业对市场失去控制力,物价猛涨,1960年,自由市场价格较计划价格高几倍乃至十几倍。
  1962年,贯彻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国家对部分国家控制物价作了调整,提高粮油统购价格20%。对粮、棉、食油、针棉织品等实行凭票供应。以指令性价格稳定粮食、棉布、针棉织品、絮棉、食盐、鞋、酱、食油、糖果、大宗蔬菜、肉鱼、煤、火柴、煤油、文化用品、主要西药、日用工业品和生活日用品等18类生活必需品价格,以保障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县国营、集体商店对自行车、钟表、副食、针织品等商品,按上级指示实行高价(高于原国家牌价1~2倍)敞销,并有计划地开办高级店、塘、馆,促使货币回笼,缓和供求矛盾,物价逐渐回落。
  1965年国营商店计划供应商品相继敞销,高价商品回复原价,高级店、塘、馆撤销。1967年国家计划价格“冻结”。避免了“文化大革命”的冲击,物价保持相对稳定。1971年提高了农产品统购价格,如大豆每斤提为0.155元,提价9.2%,小麦每斤提为0.136元,提价8.8%,同时降低了石油、化肥、农药等支农商品价格。如硫铵化肥价格1966年每斤为0.165元,1971年降为0.135元,降低18.2%。
  1979年提高粮、棉、油、猪、蛋、水产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20%左右。小麦每斤收购价由0.136元提为0.167元,提价22.8%;玉米每斤收购价由0.096元提为0.117元,提价21.88%;皮棉每担收购价由115元提为138.25元,提价20.2%。1983年,对粮食作物超购部分加价50%;其他农副产品超购部分议购议销,较1950年的收购价格,小麦提高78%;玉米提高71%;生猪提高83%;棉花提高93%;同时1978年以来降低工业消费品和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等商品销售价格,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青岛金锚19钻手表由1978年85元4次降价,至1984年为50元,降低41.2%;进口日产14时彩色电视机由1979年的1960元降到1984年的1040元,降低47%。1983年降低了涤纶混纺纱、布价格,提高了纯棉纱、布价格,涤棉布每尺由1982年的1.34元降价30.82%;21×21白棉布每尺由1982年的0.253元,提价27.37%,使棉织品与化纤织品比价从1:2.4降到1:1.4,而化纤织品使用价值高于棉织品1~2倍,有利于消费者。
  表4—29   1978年、1985年几种主要商品价格对照表
  二、物价监督检查
  解放前,市场被富贾豪绅把持,物价也由他们操纵。
  解放后,人民政府加强了物价管理。1953年3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工商科,负责对全县市场及物价的管理。1956年县商业局、供销社分别设物价科,所属各公司、基层社设物价员,管理城乡物价。1962年11月成立县物价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撤销。1980年12月设立县物价管理局,1983年12月下设物价检查所、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室,负责全县的物价管理。
  1950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物价工作执行“发展工农业生产,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的方针,逐步缩小历史遗留下来的工农业产品的交换比价“剪刀差”。1951~1952年县人民政府对主要的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的比价作了统一规定,同时发展供销合作社经济,从而确立了国营、集体商业的主导地位,有效地稳定了市场物价。1954年粮、棉、油统购统销,粮、棉、油国家牌价成为市场物价比价的轴心。1957年制定了“县内工业产品和商业零售价格管理办法”,调整了部分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支农工业产品价格下降35%,粮食、生猪收购价格提高25%)。1961年落实中央对18类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坚决稳定的指示,保障了人民生活安定。1967年国家“物价冻结”,使控制的商品价格保持稳定。1979年有计划地提高了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肉、禽、蛋、水产等8类副食品销售价格,对职工实行副食品差价补贴。1980年以来,《商品价格帐薄登记制度》、《价格调整制度》、《商品削价处理审批制度》等各类物价管理制度日臻完善。
  1981年4月,县及各公社分别成立物价监督检查小组,共有义务检查员102人,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商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工厂、商店商品价格自查小组互查、抽查。同年9月,开展国庆节前物价检查活动,县派2个检查组深入基层指导检查。此后,节前检查每年一次。1983年7月落实国务院、中纪委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指示,县委、县政府成立“刹两风”领导小组,组织224个自查组,25个互查组、5个重点抽查组,共827人,检查了生产资料商品价格帐目7146笔,发现问题246处,检查了非商品收费120067笔,发现问题132处,对有关单位进行了处罚。1985年工商局、物价局、计量所在商业、供销系统组织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坚持平时检查和重大节日检查相结合,单位自查互查和物价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表扬先进,处罚不法,促进市场物价稳定、可信。年底评出6个“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授予红匾。
  在搞好物价监督检查的同时,依据国家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国营、集体企业中违价、少秤短两、掺假冒牌的非法行为予以处罚,以严肃物价纪律,维护消费者利益。1981~1985年查处违犯物价管理事件20起,没收非法收入48887.83元,罚款6086元。
  三、物价改革
  长期以来,县只管理部分三类地方工业品及少量三类农副产品价格,解决不了工农产品交换差价和一些工业品价值不符的问题,影响着消费和商品流通的灵活性。1979年以来,随着经济工作的开放搞活,国家强调“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县内价格体系管理得到改革,有步骤地适度调整了不合理价格。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物价改革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984年前是酝酿准备和进行探索性改革阶段,主要是国家有计划地调整价格,寓调整于改革之中。
  1979年国家有计划地调整了8类副食品价格,对矿产品重工业产品和铁路运输等非商品收费均作不同幅度的提高。1981年相应地提高了烟、酒售价,使价格进一步趋向合理。企业内部自觉利用价值规律,促进生产,扩大流通,调节分配,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了经济效益。1983年国家改革物价管理体系,由国家计划物价为主,改为国家指令性价格、指导性价格、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和市场自由价格等多种形式。有些商品实行浮动价格、季节差价和花色差价,实行明码实价,平价商品和议价商品分别经营。同时下放物价管理权限,由市放到县的有2类5种,即非商品收费类(招待所、旅馆收费)、建材类(砖、瓦、石灰)。县管价格达4类,非商品收费、建材、轻工、饮食(饮食只管国营、集体的毛利率)共11种。国家放给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10类、共965种,物价局放给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3类,实行浮动价格的有国务院有关部门管价的3种,省有关部门管价的19种。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后,加快了改革的步伐,国家在计划调整重要商品价格的同时,放开了相当一部分工农业产品价格,明确地提出了走放调结合的路子,逐步形成了国家指定价格、国家指导价格和市场价格并举的价格体系。
  《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必须改革过分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逐步缩小国家统一定价的范围,以适应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在放开全部小商品价格的基础上,1985年初放开部分工业生产资料价格,计划内、计划外“双轨制”运行。农产品收购价格除粮、棉、油和少数经济作物外,大部分价格放开。对工农业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考虑到群众的承受能力,国家从多方面作了控制,使物价上涨指数明显低于同期职工工资平均增长幅度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幅度。物价虽有上涨,但人民生活水平确有改善。同时在物价管理体制方面,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需要,逐步放开了相当部分商品价格,有利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小商品价格全部放开,绝大部分修理服务等收费由市场调节,增加了社会就业人员,方便了群众生活。
  通过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价格体系和物价管理体制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长期存在的价格不合理问题逐步趋向缓和,过去高度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逐步向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转变,物价改革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但是,自1980年以来,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物价总水平持续有较大幅度的上涨。1980年受到食品价格的影响,上涨幅度达到6%,其余年份一般在2%左右。1985年,物价上涨幅度明显增大,达8.8%,从而成为人们议论最多的热门话题之一。
  在物价改革的过程中,调整不合理的价格体系,一定程度上的物价上涨是不可避免的,但也存在某些不正常因素的影响。有几年来市场货币投放偏多,基建规模较大,消费基金特别是社会集团购买力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而增长过快、社会需求超过总供给的因素;也有些国营和集体企业特别是有些垄断性质的企业擅自涨价和变相涨价,以及市场价格管理不严,投机倒把分子乘机扰乱市场的因素;同时也有些商品特别是食品供不应求的因素。
  第七节   审计
  1983年10月,根据《宪法》(1982年)第91条规定,设立昌乐县审计局,配备审计人员4人。1985年增至10人。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和审查。
  县审计局成立后,审计业务很快由试点审计逐步推开,审计幅面不断扩大,并日趋制度化、规范化。1984~1985年,县审计局独立审计项目63项、65个单位,查处违纪总额807.51万元。其中查出截留应交国家收入的金额152万元,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的金额80.3万元,偷漏税款的395.5万元,其他违纪金额179.71万元。经审计处理后增加财政收入329万元。
  1984、1985年,县审计局配合财政、税务、纪检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财务、税收大检查。1984年,配合粮食局、商业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经销粮食、食品、石油、化肥等4种商品的企业进行普遍检查,对所查出的问题及时做了处理。1985年结合整党,配合纪检部门检查财经不正之风,共查处违纪金额520.9万元,增加财政收入408.66万元。
  通过审计业务的开展,促使一些企业单位拟定出有效的措施,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资金积累,同时,使会计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健全,会计水平相应提高.1985年底,县审计局经过深入企业单位调查研究,并参照外地经验,拟订出《昌乐县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经县政府批准实施。并对行政事业单位逐步推行定期报送审计。通过审计工作,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纠正和防止经济活动中一些弊端的发生,减少企业间的纠纷,保证全县经济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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