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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安 [楼主] 发表于:2023-03-02 16:08
鄌郚总编

高敏《魏晋南朝“送故”制度考略》

  
  “送故”相对于“迎新”来说,最初涵义本指我国古代官吏迁代之时的一种必然手续和礼仪。“送故”即送别去职官吏,“迎新”即迎接新任官吏。这种官吏的“送故”、“迎新”的手续和礼仪,只能产生在中央集权制度形成之后。在中央集权制度之下,由中央政权统一任免官吏,才有去职者和新任者的交代关系。“送故”、“迎新”活动的频繁与多少,视官吏的任期长短而定。此制一经产生,必然会带来劳扰;劳扰之外,还必然产生礼仪之外的物质馈赠,成为官吏贪污受贿的重要途径和额外役使下层及剥削百姓的手段,不仅原来的礼仪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而且“送故迎新”亦变成了各级官吏在法定的俸禄之外获得社会物质财富与劳动力的途径与方式。
  一,汉代的礼仪性送故及其性质的变化
  自秦始皇兴郡县、废分封,官吏皆由中央任免制度实行之后,遂有郡县官吏去职者与新任者的交代之制,从而亦有送别去职者和欢迎新任者的礼仪之举。汉因秦制,虽然郡县与封国并存,然而官吏之任免,不论郡县与封国,均操之于中央政府,期满而代,送故迎新之礼固为常事。如遇官吏久任不迁,则送故迎新之礼少,反之则多。《汉书》卷86《王嘉传》道出了此中联系:
  哀帝初立,欲匡成帝之政,多所变动。嘉上疏曰:“臣闻圣王之功,在于得人……孝文时,吏居官者或长子孙,以官为氏,仓氏、库氏则仓库吏之后也。其二千石长吏亦安官乐职,然后上下相望,莫有苟且之意。其后稍稍变异,公卿以下传相促急,又数改更政事,司隶、部刺史察过悉劾,发扬阴私,吏或居官数月而退,送故迎新,交错道路。中材苟容求全,下材怀危内顾……”
  王嘉之疏,反映出中央集权制度下官吏任免频繁而造成的“送故迎新,交错道路”之间的内在联系,但还看不出这种新旧官吏之间的“送故迎新”有超越礼仪的迹象。不过由于“送故迎新”的频繁,已经造成了官府事务的繁忙和人力的浪费,这是从来者往者“道路交错”的情况中透露出来的信息。既然在此之前,还不见“送故迎新”中的越礼之举,就应当说在此之前的“送故迎新”还仅仅是礼仪之举。然而,这种“送故迎新”的风气一经形成,特别是在汉代实行察举制度的背景下,礼仪性的“送故迎新”迅速转化为“门生”、“故吏”向举荐自己的官吏效忠的手段和馈赠礼物的方式,从而使“送故迎新”的礼仪,变成了官吏趁去职与上任之机向其下级和所属百姓勒索财物和劳动力的工具。
  汉代盛行察举制度。士人要想进入仕途,地方官吏的举荐是其关键。久而久之,举荐者与被举荐者之间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一种特殊的隶属关系。被举荐者成了举荐者的“故吏”、“门生”,被举荐者视举荐者为举主,尊之为“本朝”、“旧君”,彼此之间形成了一种类似君、臣的关系。一旦列入门生名录,就要对其主人有“资礼”之义务。这种关系意味着“门生”、“故吏”有向其举荐者尽节、效忠之义务;而举荐者亦有庇荫和保护其“门生”、“故吏”的职责。是以“门生”、“故吏”等称谓屡见于《后汉书》;某某“故吏”、“故民”之号,常见于当时碑刻。以汝南袁氏而言,树恩四世,“门生故吏,遍于天下”。所有这些门生故吏,在当时混乱之际“多附绍”,“人思为报”,以致“州郡蜂起,莫不以袁为名”。这种“门生”“故吏”效忠于举荐者的情况,几乎整个东汉莫不皆然。除此之外,还有从经济上奉献其举主的义务。其例虽不多,但并非毫无迹象。《后汉书》卷44《张禹传》云:
  父歆,初以报仇逃亡,后仕为淮阳相,终于汲令。禹性笃厚节俭,父卒,汲吏人赙送前后数百万,悉无所受。
  送者为汲之“吏人”,被送者为汲令,显然具有“故吏”、“故民”送其举主以财物的性质;张禹之所以“悉无所受”,是因为他“性笃厚节俭”,故特为书之。至于送赙以钱财者,恐非特例。《后汉书》卷54《杨震传》云:
  大将军邓骘闻其贤而辟之,举茂才,四迁荆州刺史、东莱太守。当之郡,道经昌邑,故所举荆州茂才王密为昌邑令,谒见,至夜怀金十斤以遗震(杨震却之)。
  杨震却金的故事,尽人皆知,这说明杨震品德高尚,不受故吏财物。但从此事的本质着眼,实有“故吏”王密奉献其举主杨震以表私情的性质,故具有以财物送故的某种性质。《后汉书》卷67《刘传》云:
  延熹四年(161年),拜尚书令,又出为河南尹,转司隶校尉。时权贵子弟罢州郡还入京师者,每至界首,辄改易舆服,隐匿财资(以惧刘故也)。
  这些“权贵子弟罢州郡还入京师”之日,也就是去职回京之时,则他们的“财资”必为有关州郡的送故之财。因其来路不正,故特别怕刘没收其财资。基于这种权贵子弟不止一人,足见当时以财物送故之制已相当普遍。
  上述诸例证,反映出东汉时期有以钱物送故类情况存在。如果再结合朱浮与左雄所云,更足以证明“送故”制度性质的变化。《后汉书》卷33《朱浮传》云:
  (光武)帝以二千石长吏多不胜任,时有纤微之过者,必见斥罢,交易纷扰,百姓不宁。(建武)六年(30年)……浮上疏曰:“……大汉之兴,亦累功效,吏皆积久,养老于官,至名子孙,因为氏姓。……而间者守宰数见换易,迎新相代,疲劳道路。……”帝下其议,群臣多同于浮,自是牧守易代颇简。
  朱浮于东汉初年建议减少“迎新相代”,避免“疲劳道路”之弊,仍无以钱财送故的痕迹。但是到了东汉中后期,如《后汉书》卷61《左雄传》所云,情况便发生变化:
  顺帝时,左雄上疏谏事曰:“汉初至今,三百余载。俗浸凋敝,巧伪滋萌。下饰其诈,上肆其残。典城百里,转动无常,各怀一切,莫虑长久。……故使奸滑枉滥,轻忽去就,拜除如流,缺动百数。乡官部吏,职斯禄薄,车马衣服,一出于民,廉者取足,贪者充家,特选横调,纷纷不绝,送迎烦费,损政伤民……”
  观左雄所说的“送迎烦费,损政伤民”,已非朱浮所说的“迎新相代,疲劳道路”了。再结合“车马衣服,一出于民,廉者取足,贪者充家”的情况考察,其搜括民财以之送故甚明。左雄建议有所改变,但“官竖擅权,终不能用。自是选代交互,令长月易,迎新送旧,劳扰无已”,可见送故之制已成不可改变之势。如果说上述诸例还是个别情况,那么,左雄所云就是当时的普遍情况了。可见,到了东汉中后期,礼仪性的送故之制确已发生变化,即变成了以财物迎新送故的制度。
  二,魏晋时期以财物、人力“送故”的进一步制度化及其表现
  “送故”风气一旦形成,就逐步成为定制。三国时期的曹魏,已有这种定制的出现。《三国志》卷23《魏书·赵俨传》注引鱼豢《魏略》云:
  旧故四征有官厨财籍,迁转之际,无不因缘。而俨叉手上车,发到霸上,忘持其常所服药。雍州闻之,乃追送杂药材数箱,俨笑曰:“人言语殊不易,我偶问所服药耳,何用是为邪?”遂不取。
  按赵俨此事,据其本传发生于“正始四年(243年),老疾求还,征为骠骑将军,迁司空”之时。在此之前,四征将军已有专门的“官厨财籍”,官吏“迁转之际,无不因缘”,可见,“官厨财籍”上的财物专充官吏送故之用,已成为当时司空见惯之事。故当赵俨“老疾求还”时,雍州故吏会以官厨财物相送;而赵俨之“不取”,是他个人的清廉品德决定的,并不能否定当时已有以财物送故的定制。
  及乎晋代,已经在曹魏时期成为定制的“送故”之制,进一步制度化。这种制度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送故”对象的扩大,其二是“送故”内容的增加,其三是“送故”制度的法典化。
  首先,关于送故对象的扩大问题,从上述的论证可知:东汉时期的送故对象多为州刺史与郡太守;三国时期曹魏的送故对象,仅有四征将军与郡太守二例,县级官吏及一般将军去职时送故者甚稀。然而,到了两晋时期,送故对象却有明显扩大的倾向,县级官吏及一般将军去职时也在送故之列。《晋书》卷43《王戎传附从弟子衍传》云:“(王衍)父,为平北将军……父卒于北平,送故甚厚,为亲识之所借贷,因以舍之。”王衍之父,以一个平北将军之职,死后“送故甚厚”,而且可为亲识借贷,足见送故之物为钱财。至于王戎本人,任“荆州刺史”而“征为侍中”时,“南郡太守刘肇赂戎筒中细布五十端。”南郡属荆州管辖,则肇为王戎之故吏,其贿赂王戎而又在去职之时,其为送故而赂甚明。由此可见,晋时除州刺史去职有送故之外,一般将军也已进入送故之列。《晋书》卷63《李矩传》云:李矩,平阳人,“及长,为吏,送故县令于长安。”此处之“送”虽为动词,但“故县令”去职时,作为原县吏的李矩要护送之于长安,实以人力充其役使,有如曹魏后期之送王经弃官归家时的“送吏”然,故知为县令去职,亦在送故之列。
  其次,关于送故的内容也在变化和增加问题,东汉和曹魏时期的送故,除王经从江夏弃官回家时有“送吏”外,其余送故大者止于土特产和钱贱之物。到了两晋时期,“送故”的内容主要还是钱财,如《晋书》卷78《孔愉传》所云:“出为镇军将军、会稽内史,加散骑常侍。……在郡三年,乃营山阴湖南侯山下数亩地为宅,草屋数间,便弃官居之,送资数百万,悉无所受。”又如《晋书》卷90《良吏·邓攸传》谓元帝时邓攸为吴郡太守,“后称疾去职,郡常有送迎钱数百万,攸在郡,不受一钱。”此二人,都是不接受送故钱财的例证,但从会稽郡之“送资数百万”及吴郡之“常有送迎钱数百万”等数字来看,表明两晋时期诸郡仍然都以金钱为送故的主要内容。除以钱物送故之外,以劳动力“送故”的事也开始制度化了。这里所谓以劳动力送故,包括以兵户送故和以郡县吏送故,而且所送之劳动力长期供送故者享受、役使。《晋书》卷82《虞预传》载其为太守庾琛主簿时言时政所失云:
  “军寇以来,赋役繁数,兼值年荒,百姓失业,是轻徭薄敛,宽刑省役之时也。自顷长吏轻多去来,送故迎新,交错道路。受迎者惟恐船马之不多,见送者惟恨吏卒之常少。穷奢竭费谓之忠义,省烦从简呼为薄俗,转相仿效,流而不反,虽有常防,莫肯遵修。加以王途未夷,所在停滞,送者经年,永失播殖。……愚谓宜勒属县,若令、尉先去官者,人船吏侍皆具条列,到当依法减省,使公私允当。又今统务多端,动加重制,每有特急,辄立督邮。计今直兼三十余人,人船吏侍皆当出官,益不堪命,宜复减损,严为之防!”琛善之,即皆施行。
  从虞预所言“见送者惟恨吏卒之常少”的话来看,可知“吏、卒”已是送故的主要内容。又《晋书》卷75《范汪传附子宁传》载宁陈时政曰:
  又方镇去官,皆割精兵器仗以为送故,米布之属不可称计。监司相容,初无弹纠。其中或有清白,亦复不见甄异。送兵多者至有千余家,少者数十户。既力入私门,复资官廪布。兵役既竭,枉服良人,牵引无端,以相充补。若是功勋之臣,则已享裂土之祚,岂应封外复置吏兵乎!谓送故之格宜为节制,以三年为断。
  据范宁所云,除“米布之属”外,以精兵器仗送故已成为普遍现象。送故的兵士多者千余家,少者数十户,兵士都以户、家计算,可见都是兵户。再加上《世说新语》卷中上《雅量篇》记载褚裒“于章安令迁太尉记室参军”时,有“名字已显而位微,人未多识,公东出乘估客船,送故吏数人,投钱塘亭住”的事实;及同书卷中下《夙惠篇》记载有“桓宣武薨,桓南郡年五岁,服始除,桓车骑与送故文武别,因指与南郡:'此皆汝家故吏佐。’玄应声恸哭,酸感傍人”的故事,更证明晋时诸县以“故吏”、“故佐”送故者不少。由此可见,魏晋南朝时期的送故,从曹魏末年开始已有给官吏去职者赠送兵户、故吏、故佐等劳动人手的制度。如果结合当时最高统治者不断给诸王公权贵“给租牛客户”、“给兵力”、“给吏童”等事实去考察,可知此时的送故制度已成为统治阶级内部分割劳动力制度的组成部分。
  其三,送故制度的法典化。魏晋时,诸郡都设有专门的经费,叫做“送资”或“送迎钱”,这等于诸郡的经费开支中有专门的预算用于“送故”(也包括迎新),可见送故之制已有经济上的立法保证。又从上引《晋书·虞预传》所载情况来说,虞预所在之郡,对于送故迎新之事本来是有规定的,但在“受迎者惟恐船马之不多,见送者惟恨吏卒之常少”的情况下,“转相仿效,流而不反”,以致“虽有常防,莫肯遵修”。于是虞预建议:“若令、尉先去官者,人船吏侍皆具条列,到当依法减省,使公私允当”,即以新的规章制度以加限制。由此可见,原来的送故“人船吏侍”都有“条例”规定;此后的“依法减省”,更具法律性质。这表明这时的送故之制已经法典化了。
  所有这些事实,都表明两晋时期有关送故的做法,已经在正式形成定制的基础上法典化了。也就是说,送故制度不仅给各级官吏、将领带来土特产和大量钱财,而且可以给他们带来役使兵户和故吏的特权。曹魏时期特别是两晋时期的“送故”之所以进一步制度化和获得发展,并固化为法典,都在于适应了门阀世族政治、经济特权的需要。反过来,由于此制的确立与发展,又促成了该时期封建依附关系的发展和等级制度的巩固,或者说是门阀政治的配套制度。
  三,南朝时期“送故”制度的逐步削弱
  由于南朝时期依然存在着门阀世族,虽然政权有宋、齐、梁、陈之嬗递,但门阀世族的政治、经济基础并未消失,故为其服务的送故制度依然存在。然而,随着门阀地位日益从顶峰坠落下来,到南朝后期,有关送故的记载在减少中,也不再有以大批兵户送故之事出现,似乎反映出送故制度在逐步萎缩之中。综而言之,南朝送故制度表现出如下特点:
  首先,以钱财送故者,宋齐时期较魏晋时期大为增加,梁陈以后以钱财送故已受到限制。
  《宋书》卷75《王僧达传》云:“(僧达)迁太子洗马,母忧去职。兄锡罢临海郡还,送故及俸禄百万以上,僧达一夕令奴辇取,无复所余。”《宋书》卷57《蔡兴宗传》谓:“(蔡)轨罢长沙郡还,送钱五十万。”《南齐书》卷22《豫章文献王嶷传》谓嶷自荆州还京师后,“斋库失火,烧嶷荆州还资,评值三千万”,所谓“荆州还资”,必是包括送故钱在内。这些例子表明:以大量钱财送故之事,都发生在晋末及宋齐时期,而且在钱财的数量上有超越魏晋之势。但是,梁、陈以后,史籍不再见有以如此大量钱财用于送故者。除了史书有可能漏载的原因外,可能是梁、陈时期已经取缔了以大量钱财送故的做法,这也许同南齐武帝永明六年(488年)之诏令有关。《南史》卷44《齐本纪》云:“(永明)六年辛未,诏省州郡县送故输钱者。”按此条《南齐书·武帝纪》不载,至为宝贵。故武帝永明六年六月的“省州郡县送故输钱者”之诏,很可能是接受豫章文献王萧嶷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因而,梁、陈以后之所以少见以钱送故者,可能与开始于萧齐武帝永明六年的有关改革有关。果如此,则送故之制从萧齐时期开始已受到一定限制,此乃南朝送故制度的变化之一。
  其次,南朝刘宋时期,以土特产及“事力”送故者虽然仍不少,但已有役使事力过期要受到惩罚的规定:
  《宋书》卷87《萧惠开传》云:(泰始)五年(469年),“除桂阳王休范征北长史、南东海太守。其年,会稽太守蔡兴宗之郡,而惠开自京口请假还都,相逢于曲阿。惠开先与兴宗名位略同,又经情款,自以负爨摧屈,虑兴宗不能诣己,戒勒部下:'蔡会稽部伍若借问,慎不得答’。惠开素严,自下莫敢违犯。兴宗见惠开舟力甚盛,不知为谁,遣人历舫讯,惠开有舫十余,事力二三百人,皆低头直去,无一人答者。”萧惠开之“事力”二三百人,必为送故者。“事力”之名,屡见于南北朝诸史,《隋书·百官志》载北齐有给各级官吏按官品给“事力”若干名的规定,且“事力”还可称为“兵力”或“手力”,表明萧惠开“事力”的来源,同晋时“方镇去官,皆割精兵器仗以为送故”者一致,足见刘宋时期仍有以兵户送故之制。但是,遍查南朝史籍,除此条外,已不见有以大量兵户送故的记载,所见多者为土特产等实物送故。
  南朝中后期的史籍,虽然很少见到以大量兵户送故的事实,但以故吏送故者依然有之。如《宋书》卷53《谢方明传》云:“(方明)加晋陵太守,复为骠骑长史、南郡相。……时晋陵群送故主簿弘季盛、徐寿之,并随在西。”这里的“西”,是指南郡,即谢方明从晋陵太守调为南郡相以后,原晋陵郡之主簿弘、徐二人也因送故随谢方明到了南郡,故名之“送故主簿”。又《宋书》卷77《颜师伯传》谓宋世祖以颜师伯“为徐州主簿”,及世祖“去镇,颜伯以主簿送故”。又《梁书》卷49《庾於陵传》云:“既长,清警博学有才思。齐随王子隆为荆州,召为主簿,使与谢胱、宗抄撰群书。子隆代还,又以为送故主簿。”这些例证,都系以故吏本身送故。可见,以故吏送故之制,自刘宋时期直至萧梁都曾流行。
  但是,自宋以后,送故的故吏为其主人役使的时间已有限制。如《宋书》卷48《毛修之传》谓东晋末年,“坐长置吏僮,免将军、内史官”。《宋书》卷60《王韶之传》谓韶之本为吴兴太守,元嘉十年(433年),“征为祠部尚书,加给事中。坐去郡长取送故,免官”。这两件因“长置吏僮”和“长取送故”而被罢官的事,都发生在范宁奏请“送故之格,宜为限制,以三年为断”以后。可见,范宁的建议不仅东晋在实行,刘宋也在实行,故有因“长取送故”而免官的事发生。南朝时期对送故者时间的限制,是送故之制的变化之二。《隋书》卷26《百官志》载梁制曰:“郡县吏有书僮,有武吏、有医,有迎新送故等员。各亦因其大小而置焉。”同书又载陈制曰:“陈承梁,皆循其制官……郡县官之任代下,有迎新送故之法,饷馈皆百姓出,并以定令”。这一方面说明梁陈时期同样实行了“送故”制度,甚至连官吏的设置亦有“迎新送故”之员;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有关送故制度的法典已经固定化,这就改变了萧齐之前那种“杂供给”没有定制和东晋之前送故兵吏没有期限的状况。
  其三,刘宋时期以后,对送故的对象也有了加以限制的规定:前云两晋时期,送故对象有扩大的趋势,即由东汉时期只给州刺史、郡太守及四征将军送故,扩大到了县令长及一般将军去职也享受送故特权。以致萧齐武帝永明六年有“省州郡县送故输钱者”之诏。在这个诏令中,正式把县级官吏列入可以送故之列。但是,早在刘宋时期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即对送故对象加以限制的立法。如《宋书》卷6《孝武帝纪》大明五年(461年)八月庚寅制云:“方镇所假白版郡县,年限依台除食禄三分之一,不给送故。”《南史》卷2《宋本纪》世祖孝武帝大明五年八月庚寅条,亦载此制,内容全同。据此,知从宋孝武帝大明五年开始,把所假“白版郡县”长官排除在享受送故特权之外。何谓“白版郡县”,《资治通鉴》卷109《晋纪》安帝隆安元年(397年)四月条“版(王)吴国内史”句下胡三省注曰:“以白版授官,非朝命也。”由此观之,所谓“方镇所假白版郡县”,乃是未经朝命的郡县长官。对这种白版郡县,除食禄只给朝命官吏的三分之一以外,还“不给送故”,即去职时不能享受朝命官吏能够享受的“送故”优惠。这一立法,即把享受“送故”作为朝命官吏的政治、经济优惠政策特权化,又把非朝命的白版郡县官吏排除在“送故”优惠之外,从而限制了送故的对象。此南朝送故制度变化之三。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变化,使得南朝的送故制度既有进一步制度化和法典化的一面,又有不得以钱财送故、统一送故的“定格”和“恒制”、限制以兵力送故的数量与时间、取缔白版郡县官吏的送故特权等新的立法,从而使送故制度日益趋于被削弱之势。
  四,送故制度对魏晋南朝政治历史的影响
  肇端于东汉、承于曹魏、盛行于两晋、逐步削弱于南朝的送故制度,是在以察举制度选官的背景下,以门生故吏对举荐者的人身依附和隶属关系为基础,适应着门阀世族的利益而必然产生的制度。它的社会作用,除维护门阀世族的政治特权和促进特权阶层的形成与发展之外,几乎没有积极作用可言。反之,它的消极作用却十分明显,至少给社会带来了如下一些弊端:
  首先,它固化了各级官吏与其掾属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随着这种关系的固化,除了窒息了选官制度的应有活力外,还势必造成各级官吏与其掾属结党营私,从而导致社会政治的严重腐败与普遍黑暗。这几乎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其次,由于以兵户、武吏、文吏等送故,一则直接加深了兵户、吏户的身份地位的卑贱化过程,二则导致国家直接控制的兵户、吏户的减少和兵户、吏户私有化过程的加剧。随着国家兵户的减少,必然促使兵户制逐步瓦解和私家部曲队伍壮大,从而引起了国家兵力的削弱和地方官及方镇将领势力的膨胀,最后导致地方势力的层出不穷和中央皇权的不断削弱。东晋南朝之所以不断发生方镇叛乱和发生改朝换代的政治风云,与此未尝没有关系。
  其三,又由于送故所需的大量钱财和土特产都取之于民,加重了广大农民的“杂供给”负担。同时,送故时所需的车船等,也是取之于民,如《梁书》卷36《江革传》谓江革“除都官尚书”后,从会稽郡“将还”,“送故依旧订舫,革并不纳。惟乘台所给一舸”。特别是以兵户送故之制,正如前文引范宁所指出造成“兵役既竭”的状况,于是官府使用“枉服良人”的办法来解决“兵役既竭”的问题,以致带来“牵引无端,以相补代”的严重后果。又如虞预所说用于送故的“人船吏”,因为“所在停滞”,使“送者经年”不返,以致“永失播殖”农时。所有这些,无一不直接给农民带来灾难,造成社会生产的破坏。
  其四,送故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浪费。为了送故迎新之事,官府除了征调大量车马人力从事运输之外,还专门设置了送故迎新的员吏,据虞预所云:有时州郡为了送故,还“辄立督邮”,仅他所在之郡,“计今直兼三十余人”。可见为送故而设置的官员为数不少。这种官吏,既不是为了社会生产而设置,又不是为行政管理和社会治安而配备,故而是一种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因此,自汉代以后,不少人都以“送故迎新,交错道路”、“迎新相代,疲劳道路”和“送迎费烦,损政伤民”为词,反对送故迎新的做法。《南史》卷77《吕文显传》更指出:“晋宋旧制,宰人之官,以六年为限,近世以六年过久,又以三周为期,谓之小满,而迁换去来,又不依三周之制,送故迎新,吏人疲于道路,四方守宰饷遗,一岁咸数百万”。可见,送故之制所造成的社会财富浪费是何等的惊人。
  (《历史研究》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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