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诗词学会学术自律制度
山东诗词学会于2024年9月7日召开了第五届二次理事会议,会上审议通过了《山东诗词学会学术自律制度》,现将修订后的制度予以公布。制度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诗词学会学术规范建设,促进诗词创作、研究及交流活动健康发展,维护学会学术声誉和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山东诗词学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山东诗词学会会员在学术活动中的行为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强化自律意识,确保学术活动的公正性、真实性、创新性和纯洁性。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山东诗词学会全体成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学术诚信
第四条、会员应坚持学术诚信原则,确保诗词创作、研究及交流活动的真实性和原创性,反对任何形式的抄袭、剽窃、伪造数据或篡改研究成果等行为。
第五条、学会鼓励和支持原创性诗词创作和研究成果,对于在学术活动中表现突出、贡献显著的会员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学术规范
第六条、学会定期举办诗词创作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会员应积极参与并遵守活动规则,确保学术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在诗词创作过程中,会员应坚持正确的艺术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对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倾向。
第八条、会员在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诗词著作或参与评审活动时,应如实标注引用文献和参考资料,遵守学术引用规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第九条、学会建立严格的评审制度,对诗词作品、研究成果及学术论文等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审,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应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信息,不得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
第四章 学术监督与惩戒
第十一条、学会学术部为学术监督机构,负责对会员的学术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学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会员应自觉接受学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山东诗词学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