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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安 [楼主] 发表于:2024-10-04 14:39
鄌郚史志总编

邱琮玉《青社琐记·学使姚丙然》

  学使姚丙然
  光绪戊戌,吾东学使为浙江姚丙然。试文童为诸生,竟以贿行。吾邑以贿为诸生者五人,其平时文艺,余知其四,四人中二人较优。盖以千人应试论之,当在二百三百之间,余二人则六百以外。均非代倩,以己出之文售,其贿则多者银千两,少亦八百。或曰五人外复有其半,半者何?其人文艺较优,介去取之间,而费亦独省,故曰半。郡属他邑较少。更有以贿食饩者。
  又邑有武童王姓,试前以千四百两为成说,及试技勇,欲举刀舞,力不胜而仆,刀横压焉。观者大笑,贿虽不行。姚声名狼藉,为言官所劾。上遣阁学溥良来东按验,事皆实。特以大狱之兴,株连必多,虽易大为小,摭拾其他过端,为成谳以闻,姚仅罢黜。
  时,合肥李文忠公以监治河事驻节济南,故或有姚祈请于公,公为缓颊于溥良之说。要之,姚得贿多,非复以贿贿人,几罄其所得,罪不得末减也。

  译文:
  光绪戊戌年,我们山东的学政是浙江人姚丙然。在考试选拔文童成为秀才的时候,竟然有受贿的行为。我们县里通过贿赂成为秀才的有五个人,他们平时的文章水平,我了解其中四个,这四个人中有两个人比较优秀。如果以一千人参加考试来论,这两个人大概在二百名到三百名之间,另外两个人则在六百名以外。他们都不是找人代考,而是用自己写的文章去卖,他们行贿的金额多的有一千两银子,少的也有八百两。有人说这五个人之外还有一半情况的人,“一半”是什么意思呢?这个人文章水平比较优秀,处于可录取可不录取之间,而且花费也唯独比较节省,所以说是“一半”。郡里其他县这种情况比较少。还有通过贿赂成为廪生的人。
  另外县里有个姓王的武童,考试前以一千四百两银子达成交易,等到考试武艺的时候,想要举刀挥舞,力气不够而摔倒,刀横着压在身上。观看的人哈哈大笑,贿赂虽然没有成功。姚丙然声名狼藉,被言官弹劾。皇上派遣内阁学士溥良来到山东调查核实,事情都是真实的。只是因为如果兴起大案,牵连的人必定很多,所以虽然把大事化小,搜集姚丙然其他的过错,写成定案报告上报,姚丙然仅仅被罢官。
  当时,合肥的李文忠公(李鸿章)因为监督治理黄河的事情在济南停留,所以有人说姚丙然向李鸿章请求帮忙,李鸿章为他在溥良面前说情。总之,姚丙然受贿很多,不再用受贿得来的钱去贿赂别人,几乎用尽了他所得到的钱财,罪行也不能从轻处罚。
  (刘文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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