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城镇建设大事记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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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年2月,中共中央在《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明确规定了城市建设工作的基本方针。

  1951年3月,政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决定》,规定了城市地方财政收入的范围,并允许其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修建。

  1952年9月,中央财委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城市建设座谈会。会议对几年来城市恢复和建设工作进行了总结,会议强调今后要根据国家长远建设计划,分别对不同性质的城市进行有重点、有步骤的改建和新建,加强规划设计。

  1953年9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城市建设中几个问题的指示》,强调重视和加强城市规划工作。

  1954年,国家正式组建我国第一个城市规划专业部门——建工部城市设计院。同年建工部召开了第一次城市建设会议,会议提出“城市规划是国民经济计划工作的继续和具体化”,“城市规划要贯彻全面规划、分期建设、由内向外,填空补实”的原则。

  1955年,中央决定成立国务院直属的城市建设总局。当年根据中央部分高层领导的指示,国家建委还做出了一项至今仍影响我国城市发展方针的决定,即“今后新建的城市原则上以建设小城市及工人镇为主,并在可能条件下建设少数中等城市,没有特殊原因,不建设大城市”。

  1955年6月,国务院规定了新设立行政市和镇的条件,促使城市规划工作的大量开展。

  1956年,城市建设总局改为城市建设部。同年,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加强新工业区和新工业城市建设工作几个问题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国家建委正式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1957年,经过专家认真研究,万里同志在全国城市建设工作会上提出一般城市的远景规划,每人居住面积应采用9平方米来考虑城市的布局和功能分区,以保证城市的合理发展,但在旧城市或某些土地面积狭窄的新城市中则不能机械采用。至于近期规划与建设的居住面积,则应根据国家投资可能来制定相应的定额。

  1960年,城市开始了实行公社化。

  1960年11月,全国计划会议宣布“三年不搞城市规划”。

  1962年,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贯彻中央压缩基本建设,减少城市人口的计划。

  196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下达了《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缩小城市郊区的指示》,对设立市镇建制的具体条件和城市郊区的内容范围作了详尽的规定。

  1964年8月中旬,毛泽东在中共中央书记处召开的会议上说,要准备帝国主义可能发动的侵略战争。现在工厂都集中在大城市和沿海地区,不利于备战。因此,在大、小“三线”的建设中,形成了不建城市、专钻山沟的模式。

  1965年11月,国务院转发了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物资部拟定的《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几项规定(草案)》,从此城市建设在国家计划中投资户头就被取消了。

  1971年11月,国家建委召开了城市建设座谈会。桂林、南宁、广州、沈阳、沙市、乌鲁木齐等城市规划工作,先后开展起来。

  1973年9月,国家建委城建局在合肥市召开了部分省市城市规划座谈会,对开展城市规划工作是一次有力的推动。

  1978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第三次城市工作会议对城市建设领域的拨乱反正意义极大,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这次会议。

  1980年10月,国家建委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国务院副总理谷牧在会上强调:要建设好城市,应当先有一个好的城市规划。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草案》。会议提出了“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城市发展方针,要求全国各城市在1982年底以前完成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

  1982年开始,国务院决定在湖北省沙市进行综合经济体制改革的试点,1982年,国务院又先后决定在江苏省常州市、重庆市进行综合经济体制改革试点。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要求充分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逐步形成以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为依托的、不同规模的、开放式网络型的经济区,并继续扩大进行综合体制改革试点的城市。

  1986年4月,国务院在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由于城乡经济的蓬勃发展,现行的设施标准和市领导县体制,已不适合城乡变化,为了适应新情况,作了一些调整。

  1987年10月,建设部在北京召开试点集镇建设经验交流会,会议印发了建设部、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农牧渔业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集镇建设工作的意见》。

  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全国新设城市53个。其中,地级市5个,县级市48个,另外,由原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8个,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6个。截至1988年底,我国共有设市城市434个(包括3个直辖市)。

  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

  1992年12月,建设部部长侯捷以建设部第22号令发布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办法》,此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4月,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开幕。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在开幕式上讲话,他强调,建设部与国家土地局要密切合作抓好房地产业,并同时宣布,建设部副部长兼任国家土地局局长。建设部部长侯捷作了题为《把握历史机遇,加大改革力度,推进建设事业又快又好地向前发展》的工作报告。

  1993年6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16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自1993年11月起施行。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决定》要求,“在科学合理规划指导下,逐步推进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布局,充分利用和改造现有小城镇,建设新的小城镇”。

  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跨世纪宏伟纲领指出,“要积极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引导农业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和有序流动”。

  1994年,以“历史地段保护和当前面临的问题”为题的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研讨会11月在浙江省衢州市召开,各方面领导、专家共60余人参加会议。

  1995年6月29日,建设部部长侯捷签发第44号部令:《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建设部发出《关于撤销建设部村镇建设试点办公室的通知》,通知决定撤销村镇建设试点办公室,将村镇建设试点的管理职责全部划归村镇建设司。

  1997年4月23日,李鹏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

  1998年10月,十五届三中全会中,《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把发展小城镇作为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大战略。

  1999年10月7日,在全国城建工作会议闭幕式上,俞正声部长强调,我国城市建设正由补欠账、打基础的阶段转向注重生态环境、讲究城市景观的新阶段,必须高度重视城市建设的艺术质量。

  2000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当前,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抓住机遇,适时引导小城镇健康发展,应当作为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0年10月,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建议》在党的文献上第一次鲜明地提出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本文系根据《城市变迁》等有关书刊资料整理编辑的,权作参考。

创建时间:201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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